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 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村**组**号。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600元,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欲对家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村**房的张某乙老人实施诈骗,因被害人张某乙年事已高、耳朵失聪,张某甲的诈骗行为无法继续实施。被告人张某甲因看见张某乙一黑色皮质包内装有现金,便假意离开张某乙住所,趁张某乙老人出门相送之际,以其眼镜忘记在张某乙住所桌子上为由,再次返回张某乙住所,将张某乙包内500元现金盗走。2020年9月5日6时许,因张某甲知道张某乙包内还有剩余现金,便再次潜入张某乙老人家中,将张某乙一件外套内侧口袋里的14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张某甲两次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现金共计640元,盗窃所得被其全数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张某丙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说明;7.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8.视频资料;9.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斌
检察官助理:赵泓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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