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巷**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第一起盗窃事实,于2019年7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第二起盗窃事实,于2019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晋江市**镇**村**路**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院子内一部豪爵牌摩托车上的一个晶晶牌蓄电池及门边外一部豪爵牌摩托车上的一个永恒牌蓄电池(均无法估价);
2.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晋江市**街道**社区中国石油加油站便利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乙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96元的荣耀牌KSA-AL00型手机;
3.2020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晋江市**镇**村**路**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饲养在该处屋外鸭寮内的三只合计价值人民币377元的白番鸭。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晋江市磁灶镇**村**区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追回上述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白番鸭、手机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前科劣迹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紫凡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