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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坊**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5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到被害人张某乙位于福清市**镇**村**号的家旁,盗走张某乙饲养的母番鸭9只、黄兔9只。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母番鸭、黄兔卖给一路人,得款人民币5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9只母番鸭、9只黄兔分别价值人民币1080元、189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福清市**镇**村一大排档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1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坊**村**号,联系方式1396080****;

2.卷宗2册共计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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