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嘉兴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2019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当月31日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路**南门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葛某某停在该处的二轮电瓶车一辆。
2.2020年9月6日凌晨4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海广兴市场编号为**的冷库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奇异果三箱,价值人民币540元。
3.2020年9月17日上午7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海广兴市场编号为**的冷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龙眼二箱,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20年9月19日上午8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海广兴市场编号为**的冷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龙头牌榴莲一箱,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20年9月20日上午8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海广兴市场内,盗窃被害人叶某某放在浙FT29**牌货车车斗内的蓝腾牌榴莲一箱,价值人民币950元。
6.2020年10月21日凌晨4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海广兴市场编号为**的冷库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四箱奇异果,价值人民币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对本案被害人葛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获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认罪认罚记录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葛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6.视频资料(附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表、视频分析报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三千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李玲
检察官助理:李春光
2021年1月22日
附: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联系电话198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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