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来苏务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本市中国**店以人民币11688元(其中旧金折抵2829元)购买金貔貅手链2条、金戒指1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于同年9月底至本市虎丘区**苑**幢**室王某甲、王某乙房间,见二人不在,窃得上述金饰,后抵押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银楼,得款人民币6000余元。其中,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代为赔偿王某甲、王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黄金销售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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