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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贵F2Y929面包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出发,在路上看见狗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有毒的鸭肉丢给狗吃,等待狗吃了倒地之后将狗提到车上拉走。张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乡茅坪村河沟组毒死被害人张某乙家一条土狗后见有人路过离开,毒死被害人吴某某家一条金毛狗后盗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乡茅坪村海子塘组毒倒被害人李某某家一条土狗后准备离开时被村民抓获,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民警从张某甲的面包车里查获四条狗。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张某乙家的土狗价值人民币585元,吴某某家被盗的金毛狗价值人民币878元,李某某家被盗的土狗价值人民币495元,另外两条土狗价值人民币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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