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无暂住地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 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行为,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销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通化市**人民医院,盗窃铁制床头4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元。后销赃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2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花销。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栋楼后,盗窃**股份有限公司的葡萄架上的角铁七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元,后销赃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5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花销。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在通化市**小区**公司旧楼,盗窃外楼梯铁管、铁板十余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后销赃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5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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