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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大学路中苑名都一宾馆内帮被害人孙某某在**APP办理贷款时,将孙某某在该APP里的**银行虚拟账号绑定至其苹果手机钱包。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POS机使用其苹果手机钱包小额免密功能,多次将孙某某**银行虚拟账号内共计19183.9元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2019年12月16日将张某甲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证人顾某某、张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年三月六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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