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06 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路**号附*号“**副食”内趁被害人官某某不备,将其店内四条未开封的中华牌硬盒香烟盗走,其中,将两条以660元价格卖给他人,一条自用,一条被公安机关查获已返还被害人。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26.4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村“**超市烟酒副食”内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其店内一条未开封的中华(硬)香烟和一条未开封的真龙(凌云)香烟盗走后自用。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3.5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官某某1150元、被害人贺某某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订单明细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官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 检 察 长 吴 娟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862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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