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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张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分手后,到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李某某女儿魏某某家,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向开锁公司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房主,并虚构王某某的名字,开锁后进入室内将李某某放在此处的个人物品拿走,存放在自己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玉

王  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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