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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4********,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住阳泉市城区**小区租住。2013年因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五一照相馆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晋C****1灰色五菱宏光副驾驶玻璃砸破,盗走黑色挎包一个,现金200元。

2.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二轻小区院内,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晋C****A欧蓝德轿车右侧玻璃砸破,盗走红盖汾酒3瓶、劲酒3瓶、竹叶青酒1瓶、曲酒1瓶。

3.2019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绿巩沟8号楼下,用改锥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玻璃砸破,盗走10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使用银行卡取走5000元现金。

4.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城区南庄矿口转盘处,用改锥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晋C****X哈佛H2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现金3500元、身份证和社保卡。

5.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城区众城集贸市场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现金60元。

6.2020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平定县森宇坐标城秀林苑小区内,用改锥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长安CS70型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2条细支贵烟、2条软盒红塔山、2盒硬盒泰山八喜烟、一提猴魁茶叶、一箱青花原浆白酒6瓶、2瓶艾米丽拉图干红葡萄酒,2瓶赫隆多伯爵干红葡萄酒。

7.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南大街如意小区,用改锥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马路边的奔驰R320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破,盗走2箱茅台酒、2条贵烟。

8.202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六中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马路边的晋C****9白色东风风光越野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盗走手提包一个,包内有1480元现金和身份、钥匙一串。

9.2020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新泉路工商银行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起亚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蓝色挎包一个,包内有3700元现金,银行卡5张,钥匙一串。

10.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开发区康达小区内,用改锥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CRV轿车后侧玻璃砸破,盗走现金5000元,一条黄金叶香烟。

11.2020年3月10日16时,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泉中路乡镇局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聂某某在此处的晋C****9霸道轿车右后玻璃砸破,盗走钱包一个,包内有9000元现金。

12.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三角线建材市场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三块银元。

13.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豪远国际酒店停车场内,用改锥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A***1白色英菲尼迪轿车左侧玻璃砸破,盗走金佛吊坠一个、2个佛玉坠、3条中华烟。

14.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开发区北山小天鹅火锅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2个钱包,4盒烟,现金500元。

15.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平定县青松苑小区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张某丙在此处的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玉溪烟一条、中华烟一条、细支芙蓉王一条、茅台酒一箱。

16.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城区东海大酒店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本田CRV轿车车玻璃砸破,盗黑色文件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工作证、社保卡、银行卡、笔记本、水杯等物品。

17.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新华东街防疫站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玻璃砸破,盗走五粮液富贵天下3瓶、口罩320个,安吉白茶茶叶一罐、金利来皮包一个,幽美面膜2盒,蒲地蓝牙膏24支,幽美护手霜2盒。

18.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西城花园小区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此处的晋C****5黑色广汽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破,盗走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口令卡、钱包、现金600元。

19.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平定县青松苑小区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沃尔沃X****5车玻璃砸破,盗走30年青花汾酒3瓶、15年杏花村酒2瓶、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述和辩解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十余次,共计价值2954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宋静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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