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路**巷**号,住湖北省黄梅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动车至某某百货门口,在停车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牌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拔下,于是将徐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将该车藏匿于黄梅镇**路**巷**号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家的院内。后张某甲步行至某某百货门口欲骑回自己的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36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梅县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信誉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关于被盗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等;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启
检察官助理:瞿晓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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