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7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同年5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弄**河畔小区大门口东侧快递柜处,以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放置在该处的被害人张某乙的装有1公斤百草味牌手撕面包的快递包裹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扣押了剩余的7包百草味牌手撕面包。
2、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址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快递员李某某放置在该处的装有绿色水果若干的快递包裹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扣押了剩余的10个绿色水果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3、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址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快递员李某某放置在该处的装有鸡蛋若干等物品的快递包裹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扣押了剩余的45个鸡蛋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4、2020年3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妻子闫静(另案处理)共同至上址,张某甲在上址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快递员焦某某放置在该处的装有价值人民币238元的2罐美可卓牌蓝胖子高钙全脂奶粉的快递包裹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扣押了上述奶粉并发还被害人焦某某。
5、2020年4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址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焦某某放置在该处的装有坚果、饼干及价值人民币103.04元的64包蒙牛牌高钙奶粉的快递包裹2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扣押了剩余的63包蒙牛牌高钙奶粉并发还被害人焦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焦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闫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焦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付某某、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时间、地点多次盗窃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部分赃物的搜查、扣押及发还情况。
3.价格认定结论书、交易记录截图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价值。
4.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焦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的情况。
5.办案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340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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