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乡**村付**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中牟县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窜至本村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欲盗窃女士内衣时,被被害人张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到场民警抓获到案。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丙、刘某某、田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和解,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中牟县**乡**村付**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