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至11月4日05时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村南顺源路,以砸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甲车内的南京煊赫门香烟两条、人民币700余元,窃取被害人刘某甲车内单肩挎包一个。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修复价格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照片、被盗香烟购物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甲滴滴订单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入户窃取被害人刘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黄金项链、黄金耳环等财物。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张某甲考勤表、被告人张某甲滴滴订单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齐某某、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姚森博
2020年3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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