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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职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县**乡**庄**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周村区**镇**村棚户区改造淄博**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盗窃管卡1200个,经鉴定,价值6000元。

2、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周村区**镇**村棚户区改造淄博**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盗窃管卡2000个,经鉴定,价值10150元。

3、2017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周村区**镇**工业园**工地盗窃管卡4000个,经鉴定,价值20200元。

4、2017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周村区**镇**村棚户区改造淄博**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盗窃管卡1600个,经鉴定,价值8100元。

5、2017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淄博市**医院东院区**期工地盗窃管夹4000个,经鉴定,价值20400元。

6、2017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学院新校区工地盗窃管卡4750个,经鉴定,价值23975元。

7、2018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周村区**镇**村棚户区改造工地盗窃管卡6500个,经鉴定,价值33250元。

8、2017年12月26日、30日,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镇**学院工地盗窃两次管卡,总计8000个,价值40000余元。

9、2018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同他人至**学院新校区工地盗窃管卡被人发现,丢弃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爽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593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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