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61********,汉族,小学文化,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通河县**镇**村**屯,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跳入赵某某家院内,将院内散养的小鸡盗走2只。其自己食用一只,另一只售出。
2、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通河县**镇**村,趁被害人穆某某家中无人,潜入穆某某家院内,将院内散养的小鸡盗走2只,在早市上售出。
3、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通河县**镇**村,趁被害人房某某家中无人,绕到房某某家屋后,从房屋西侧的小角门进入院内,将房某某家院内鸡舍中的小鸡盗走2只。自己食用1只,在早市售出1只。
4、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通河县**镇**村分别实施四次盗窃。在**村居民某某甲家东侧村道上盗窃他人散养的小鸡三次,每次盗窃1只小鸡。在**村居民李某某家西侧路口盗窃小鸡1只。其盗窃的4只小鸡,自己食用1只,其余3只在早市售出。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实施盗窃四起,共盗窃小鸡10只,经通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鑫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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