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小名龙娃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到位于平昌县**镇**村**组**号村民何某某住宅外,利用何某某遗留在门上的钥匙打开厨房的防盗门,进入何某某家厨房后,从厨房与卧室之间的窗户破损处进入何某某的卧室及客厅,翻看是否有现金等财物。第一次进入住宅后翻找到何某某及何某某母亲段某某的社保卡,被告人张某甲用手机对两张社保卡进行拍照后离开现场,后张某甲意欲通过拨打“9558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的方式尝试获取两张社保卡的密码及余额未果,第二次进入住宅后翻找到何某某及何某某母亲段某某的社保卡的同时还有一张写有数字“198410”的纸条,张某甲随后通过拨打“9558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的方式,输入“198410”成功确定该组数字为何某某、段某某的社保卡的密码并查询到余额。2020年7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平昌县粉壁镇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将两张社保卡中共计800元钱取走,后将取走的钱微信转给其女朋友潘某某、充值游戏点券和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现金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窗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含林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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