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3********,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江油市三合镇江彰大道南二区菜市场外,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粉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拉至彰明镇,以400元价格销赃给彰明镇**车行老板舒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8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所盗电瓶车案发后从**车行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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