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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94********,满族,小学文化**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住天津市红桥区******2019年1月因伤害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被害人张某乙位于本市红桥区**路**楼**号的家中。当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离开张某乙家中时,趁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机,将张某乙放置在书桌上一部紫色iPhone 11手机窃走。同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紫色iPhone 11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垃圾桶内烟蒂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甲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8033×10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等。

2、涉案手机购货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送检垃圾桶内烟蒂DNA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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