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张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6月13日,张某甲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步行到利辛县孙集镇**村,看到被害人纪某某家的电瓶三轮车停放在大门口西侧,三轮车钥匙在车上没有拔下来,张某甲趁无人之际,将纪某某的电瓶三轮车偷走。经利辛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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