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滑县人,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清照、被害人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到天长市铜城镇**路**超市,采用夹带隐藏的方法,在该超市窃得洗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袋装食品等10余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977.45元。其中:
2019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超市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该超市美之群牌女士内裤2条、KANS牌红润气垫霜1瓶、雀巢1+2原味咖啡1盒、散装雀巢奶香味咖啡2袋,价值计167.2元。
2019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超市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该超市多芬润发精华素1瓶、恒顺牌麻油1瓶、熟牛肉半斤、四季豆半斤,价值计54.25元。
2019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超市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该超市羽之兰吉牌女士扎头发皮筋1串,价值计5.4元。
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超市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该超市渔米之湘牌香辣味烤脖2袋、香巴佬卤蛋2个、渔米之湘臭豆腐3袋、湘霸王铁板鱿鱼2袋,价值计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部分被盗物品,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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