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盗窃,于2019年3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到泗县**镇**村**庄被害人张某乙店内,窃取人民币200元后被当场抓获。
2.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到泗县**镇**村**庄张某丁家商店内,窃取人民币200元。
3.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到泗县**镇**村**庄张某丁家商店内,窃取人民币240元后被当场抓获。
4.2019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被害人干某某家,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5.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泗县**镇**村**庄被害人王某甲家超市内,窃取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丁、王某甲、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6.泗县公安局提取的盗窃现场的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第一、三、四起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坚
检察官助理:杨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