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200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5月10日假释;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3年9月16日减刑释放;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8月31日减刑释放。2018年7月31日因盗窃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甲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进入临朐县民主路**办公楼二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办公室内的泰山儒风细支香烟17条、中华金中支香烟3条、面值1000元中石化加油卡3张盗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烟草监测站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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