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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新泰市**街道**路**小区**号。因抢夺,于2017年5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实施盗窃4笔,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0050元。
       1、2019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福田小区西侧王某甲肉店内,将王某甲的一部白色VIVO X2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880元。
      2、2019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新华书店前,将王某乙放于三轮车驾驶室内衣服口袋里的现金1550元盗走。
      3、2019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新甫市场张家服装店内,将张某乙放在吧台上的一部蓝色海信F28型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720元。
      4、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赶至新泰市人民法院南门东侧路南,将孟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鲁******厢货车驾驶室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700元、一部白色华为荣耀6PLUS型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手机价值2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刘晓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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