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乡**村**号。201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太原市桥东街清馨雅苑小区,盗窃高某某的一辆价值938元的永久牌山地自行车,骑行至太原市牛驼村时盗窃一辆价值450元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并将盗窃的山地自行车扔掉,随后在太原市阳曲县泥屯镇思北村盗窃白某某的一辆价值2050元的灰色面包车,并将盗窃的踏板摩托车丢在白某某门口,后将该灰色面包车开回定襄县神山乡管家营村。
2.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定襄县神山乡管家营村的志宏饭店吧台上,盗窃梁某某的一部价值500元的华为畅享手机,后以130元卖给定襄县神州通信广场的续运红。
3.2019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定襄县神山乡管家营村的地里,盗窃张某乙的一辆价值2830元的农用柴油三轮车,后被张某乙要回。
4.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定襄县世纪花园小区,盗窃范某某的一辆价值675元的捷安特粉色自行车,骑回管家营村自己家中。
5、2019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定襄县南王乡龙门村,盗窃李某某院中停放的一辆价值300元的永久牌黑色电动自行车,后骑回家中。
以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7次,价值9443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处罚资料、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贵芳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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