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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清徐县**太原分拨中心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镇**号**,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3时36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D******厢式货车在清徐县王答乡太原市******服务公司等待装卸快递件时,将一件未扫码的快递件(内装电脑主机一台)扔到车厢底部,后将该电脑主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至太原市一电脑修理门市。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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