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对出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基站,盗走基站机房内中兴牌基带处理板7块(价值人民币13057.83元)和光模块9块;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河区**街道**路**号灯杆对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基站,盗走基站机房内的中兴牌基带处理板4块(价值人民币28377.55元)和光模块14块。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18600元进行销赃,已收到人民币10600元,现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退回赃款人民币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网络设备价值说明函、系统截图、设备采购合同等物证、书证;
2证人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南
检察官助理:蔡伟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缴获被告人苹果11手机1部、涉案赃款人民币106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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