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梁地大街**巷**号门口,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渝H71****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同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西和路荔枝园**巷**号门口,盗去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53****面包车内的八宝粥1瓶,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坑头村**电缆厂宿舍门口鱼塘边,盗去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DA****小轿车内的苹果6SP手机一台、蓝牙耳机一只(共价值人民币758元)、数据线一根。盗后,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得来的苹果6SP手机交给曹某某(另处理)放到闲鱼网上销赃。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实施本案第一宗及第二宗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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