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新村某出租屋。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怀孕未执行)。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商场、超市的奶粉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刘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厦门**商城“**”超市盗窃奶粉36罐(经鉴定,涉案36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14836元);
二、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广场**超市盗窃奶粉6罐(经鉴定,涉案6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2492元);
三、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城“**”超市盗窃奶粉9罐(经鉴定,涉案9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3971元);
四、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广场**超市盗窃奶粉9罐(经鉴定,涉案9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4156元);
五、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广场**超市盗窃奶粉45罐(经鉴定,涉案45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17303元);
六、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超市盗窃奶粉11罐(经鉴定,涉案11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4218元);
七、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广场一楼“**”盗窃奶粉、婴儿用品等(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88元);
八、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泉州晋江市**广场内**超市盗窃奶粉11罐(经鉴定,涉案11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4337元);
九、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泉州市**商城盗窃奶粉24罐(经鉴定,涉案24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9153元);
十、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福建省泉州市**超市盗窃奶粉13罐(经鉴定,涉案13罐奶粉共计价值人民币5858元);
十一、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本市福田区**超市**店盗窃奶粉9罐、纸尿裤一袋,奶瓶一个,护臀膏和沐浴露等物品(涉案价值人民币4024.8元);
十二、2018年12月 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本市宝安区**商场盗窃奶粉8罐(涉案价值人民币3287元);
十三、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张某乙在本市福田区**路**超市**店实施盗窃奶粉5罐(涉案价值人民币1642元),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委托书、报案函、失窃物品清单、网店报价截图、出生医学证明,涉案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委托人胡某某、刘某乙、房某某、彭某慕、付某某、许某某、童某某、郭某某、庞某某、余某某、庄某某、张某丁、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人像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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