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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武将”,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筹集毒资,先后窜到陆川县清湖镇、良田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5日14时许,张某甲窜到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水亭二队的张某某(张某乙之子)的家中盗走一辆五本牌WB125-A红色两轮摩托车和二台华为荣耀手机,经鉴定,本次盗窃的摩托车及手机的价值为5355 元。

2、2020年03月11日下午16时到17时许,张某甲窜到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龙首队李某某家盗走一辆本菱牌HL100T-5A白色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4081元。

3、2020年3月16日下午15时许,张某甲窜到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山心队温氏种鸡场后面的龙眼园盗走一辆追爱牌宝蓝色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390元。

4、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张某甲窜到陆川县良田镇良田邮局斜对面的商店门口盗走了一辆雅迪牌果蓝色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2603元。

5、2020年3月6日下午15时许,张某甲窜到陆川县良田镇广场“逸果奶茶店”盗走一辆雅迪牌黑色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207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盗窃5次,其中入室盗窃1次,共盗走摩托车、电动车5辆,盗走手机2台,经鉴定,其所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为15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筹集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振刚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 刑事卷宗壹册共165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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