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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8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邵某某家中,拉门进入屋内,窃得现金100元。

2、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办事处后面马路,撬开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浙D*****白色长安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窃得车内现金585元。

3、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马某甲家中,撬门进入屋内,窃得三星S8手机1部、项链5条、戒指1枚、纪念币10枚、内含游戏卡的游戏机1只、现金498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戒指、游戏机及4条项链共计价值2300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详情、收款收据、票据、关于对涉案游戏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石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入户盗窃。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青兰

检察官助理  郑妍焱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42956****;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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