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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2000********,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现在本市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路**号**网咖、**小区等地,多次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庄某某等人的手机、运动鞋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路**号**网咖内**号座位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的iphone6手机1只。

2.2019年4月28日早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武进区**村**网咖内**号机位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易某某的iphone6手机1只。

3.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花苑**幢**单元**室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庄某某放在该门口鞋柜上的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双。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三位被害人,均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易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海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小区,联系电话1528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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