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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户籍地:沛县**镇**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沛县沛城镇多个小区先后6次采用手拉车门或用弹珠破坏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他人小轿车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96元,损毁车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100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鼓楼四期39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许某某小轿车内人民币2100元;

3、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鼓楼三期3号楼1单元楼下,使用弹弓将王某甲的轿车玻璃损毁后欲实施盗窃,后未能盗取到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汉城国际二期28号楼楼下,使用弹弓将张某乙的轿车玻璃损毁后准备实施盗窃,后未能盗取到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41元;

5、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农机厂家属院2单元楼下,使用弹弓将王某乙的汽车玻璃损毁并盗窃车内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8元;

6、2020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江南山水6号楼2单元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史某某汽车内人民币900元;

7、2020年3月17日3至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沛县江南山水9号楼3单元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小轿车内人民币3300元、大苏香烟2包(价值96元),合计人民币3396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张某甲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

7.视频光盘3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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