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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甲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害人仲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采取翻墙(窗)、毁坏门锁等手段,先后2次进入被害人仲某某位于沭阳县**区**路**号**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办公室,窃得现金48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被害人仲某某位于沭阳县**区**路**号**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办公室,窃得办公桌内人民币4000余元。

2.2020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被害人仲某某位于沭阳县**区**路**号**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办公室,窃得办公桌内人民币83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涉案赃款375元发还给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贾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仲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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