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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丘北县**镇**村**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6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岭市**镇**村**幢**号前,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P3****黑色长城牌皮卡车内窃得人民币100元左右。

2、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韦某某在温岭市**镇**村牌第二排房子第八间门前,从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A8****马自达牌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8日在大溪镇五峰村一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安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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