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起意盗窃,后拧开**房被害人张某乙的房门,进屋盗窃,在客厅未找到值钱的东西,遂进入房间翻找,过程中被张某乙醒来发现,张某甲立即逃离现场。6月8日凌晨4时许,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村**栋**房将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逮捕必要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检查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两份、抓获经过、张某甲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程某某、张某乙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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