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3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里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深圳市龙岗区**服装特卖场,在盗窃一件连衣裙时被当成抓获,被我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路**号**鞋店内,以买鞋子名义趁店员不备之机,将一双鞋子盗走。
3、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路**商场**商铺内,以买戒指名义趁店员不备之机,将一枚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一枚;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赖某某、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村**号,联系电话为153*******,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为1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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