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吕燕萍,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罗山G栋一渔具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梅某某的快递,该快递内系三包奶酪红枣,价格24.9元。
2、2021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罗山G栋一渔具店门口,窃取一个快递包裹,该快递内系两瓶化妆品,价格1500元。
3、2021年1月19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罗山G栋一渔具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蔡某某的快递,该快递内系黑色富贵鸟牌羽绒服,价格159元。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抓获归案。目前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购买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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