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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73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及居住地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衡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7年11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衡南县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早上八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衡南县云集镇找其朋友,途经**镇**区**场附近,发现菜市场附近有一部红色豪爵宇钻女式摩托车未上锁,心生窃意,遂从附近商店购买一个起子,趁人不备,用起子扭开车锁螺丝,然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开锁下电线,采用人工打火方法将摩托车启动并骑到衡阳市**区**路*****站附近的***电摩配店换锁。被害人盛某甲买菜后发现摩托车不见,利用装在摩托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找到***电摩配店并报警。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站前派出所出警并当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并追缴被盗摩托车退归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曾被行政、刑事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监视居住在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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