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清流县龙津镇盗窃钢模板、排污泵、电缆线、扩孔器、分动器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出售至宁化县伍家坊废品收购站。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钢模板、排污泵、扩孔器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34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至清流县龙津镇供坊村楼下组高速桥下工地,将被害人张某乙堆放在工地上的十块钢模板盗走。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钢模板价值3154元。

2.2018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至清流县龙津镇供坊村楼下组高速桥下,将被害人张某乙放置在河道中的一个抽水泵和50米电缆线盗走。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抽水泵价值1406元,被盗铜芯电缆线因无实物、品牌及生产厂家不详,不予认定。

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两次驾车至清流县龙津镇留芳路如意大厦附近工地,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工地上的一个扩孔器(连接母拉头)和一个分动器盗走。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扩孔器价值34780元,被盗母拉头、分动器因品牌型号不详,不予认定。2019年8月30日,清流县公安局对被盗扩孔器、分动器进行扣押,并发还王某乙。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清流县龙津镇东门桥下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6日,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损失5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杨某某提交的钢模板照片、河间市新领域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收据、产品购买证明书、转账记录、视频图侦协查、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杨某某、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清发改〔2020〕22号关于岩石扩孔器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清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证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联系方式:1876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