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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本市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徽县**乡**村**社**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苏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26日至28日期间,先后三次在本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小区,盗窃他人电动车三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苏**小区**幢西侧的停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此处的丽安康牌橙黑色电动车一辆。后其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2.2019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小区**幢西侧停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杨敏敏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黑绿色电动车一辆,后其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2019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小区**幢西侧的停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张某丙放在此处的铃仕牌红黑色电动车一辆。

经鉴定,被窃的三辆电动车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2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的电动车(照片);

2.书证:人口身份信息登记表等;

3.证人朱某某、韩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徽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879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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