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值班律师:丁茹茹,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程某某家中,在其家中的小卖部盗窃现金700元、一条小目标香烟、一条软蓝黄鹤楼香烟、不到一条硬盒利群香烟。经物价鉴定:一条小目标香烟价值115元,一条软蓝黄鹤楼香烟价值164元。

2、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借其朋友张某乙手机打电话为由,偷偷将张某乙手机支付宝密码通过短信验证更改后将张某乙手机支付宝内100元钱转到自己支付宝内,后通过张某乙支付宝购买二三百元游戏币。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王某某家中,在其家中客厅抽屉内盗窃一条黄鹤楼(硬金沙龙)香烟、五盒苏烟(五星红杉树)。经物价鉴定:一条黄鹤楼(硬金沙龙)香烟价值160元,五盒苏烟(五星红杉树)价值110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王某某开的小吃店,在其厨房桌子的抽屉内盗窃现金300元左右。

5、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程某某家中,在其家中的小卖部盗窃现金四五百元、三条硬盒帝豪香烟、七盒软包玉玺香烟、不到一条硬盒帝豪香烟。经物价鉴定:三条硬盒帝豪香烟价值280元,七盒软包玉玺香烟价值141元。

6、2019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许昌市建安区**镇**村张某丙家中,在其家中盗窃巴达木零食一包。经物价部门鉴定:巴达木零食价值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