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5********,苗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一同在广东打工期间,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告诉了张某甲。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未找到工作无经济来源,便产生盗窃杨某某支付宝内资金的想法。2018年4月13日凌晨6时许,张张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园区附近一旅馆内使用自己的手机秘密登录了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然后将杨某某“蚂蚁借呗”平台内的800元人民币借出并转帐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上,随即提现至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内。2018年4月16日凌晨一时至三时期间,张某甲在同一地点又登录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相同的方式将杨某某支付宝平台“蚂蚁花呗”、“来分期”、“余额”上的1282.6元通过套现、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上用于消费,之后张某甲又将杨某某绑定的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里面的4194.6元人民币分20次累计充值到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及来分期消费,后分多次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最后提现到自己的一张招商银行卡上。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两次秘密登录被害人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共计盗窃杨某某支付宝和银行卡现金6277.2元用于日常支出。作案后,张某甲为了防止自己的行为被发现,分别对自己和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数据进行了删除清空,以防止恢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被盗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龙康
检察官助理 唐竣钦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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