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卢氏县**里**镇**村**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借住的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正弘数码公寓2号楼26楼2601室,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台(价值4350元)。后将盗窃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销赃,现涉案电脑主机和显示器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张某甲具某某;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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