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以及一盒紫阳茶叶。
2.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羊绒毯一块。
4.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南京牌香烟四条零四盒,经价格认定,被扣押的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及南京雨花石香烟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165元。
5.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三星W899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男士皮衣一件。
7.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中华香烟一条,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90元。
8.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屈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飞天国宾酒一件六瓶,暖水山庄酒三瓶,南京牌香烟一条,三星W899手机一部。
9.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戊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10.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苹果笔记本电脑、佳能单反相机、一个JEEP手包,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703元;
11.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但未盗走车内物品。
12.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13.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蒙K**的车玻璃砸碎,但未盗走车内物品。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犯在2015年11月22日共同实施盗窃13次,盗窃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勘验、扣押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芝柱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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