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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组**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曾康街德邦网咖214号机位上,趁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机,盗走张某乙正在充电的vivo Y9S型手机一部,后于7月16日在高新区白市驿镇白欣路43号“航十通讯”店内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高新区改革发展局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10元。

2020年7月17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大道**号**栋**单元**号日租房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8月19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1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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