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3********,汉族,小学,无业,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灵山红旗**房,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鞍山市立山区焦点网咖寻找盗窃目标,在焦点网咖吧台趁着被害人沈某某睡觉的时候盗窃其芙蓉王牌香烟若四盒。
2、2020年6月3日6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天骄网吧吧台趁着网吧网管正在睡觉,趁其不备将吧台上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偷走,在其盗窃完手机之后发现在手机旁边有一个黑色的斜跨包,遂张某甲将该黑色斜挎包偷走,将包内的一个深色钱包里的100多元现金偷走,然后将所偷来的包扔到了路旁的垃圾桶。
3、2020年6月4日4时43分,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台安县台东区星巴克网吧趁着被害人张某乙睡觉,将张某乙正在充电的手机偷走。
4、2020年6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岫岩县金三角网吧,趁着唐某某睡觉的时候,将其手机偷走。
5、2020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辽阳市宏伟区鑫淼网吧趁着刘某某、吴某某睡觉,将其二人的两部手机偷走。
6、2020年7月6日6时17分,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辽阳市灯塔市佰乐门网吧趁着李某某、葛某某睡觉的时候,将其二人的手机偷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
2.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沈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网吧监控视频、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累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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