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德城区先锋网吧内窃取被害人袁某某vivo手机一部,现金14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德城区湖滨网咖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145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现金680元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书;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