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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破坏监管秩序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2004年4月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5年1月1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4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7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2010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2年1月30日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4月25日减刑一年,2014年6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6日减刑一年,2016年12月16日减刑一年,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在服刑期间又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云南省第二监狱进行侦查,在办理期间该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云南省第二监狱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第二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完不成劳动任务,心中积郁,认为减不了刑,劳动任务重,完不成任务还要被整训学习,产生想发泄一下心中不良情绪的念头。同年7月17日07时03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走到监舍球场南侧中部时,看见三年前曾因看电视与其发生争执的罪犯龙某某和另外一名罪犯胡某某在球场散步,随即从罪犯龙某某身后用拳头对其头部进行殴打,追打过程中用脚踢龙某某右腿部致其倒地受伤,后被罪犯李某某、胡某某拉开。十五监区值班警察梁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发现后立即前往制止处置,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控制。随即将罪犯龙某某送至云南省某某医院治疗,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同日10时许转至云南省某某医院手术治疗;同年8月2日至10月6日转回云南省某某医院治疗。2020年2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龙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服刑证明、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鉴定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服刑人员无视国法及监规监纪,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当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期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鹏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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